我国正处在一个艺术品投资与收藏的全民时代,厘清以下在艺术品投资与收藏中的常见法律误读对每一个艺术品投资人与收藏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误解一:权威专家的鉴定意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对于艺术品的真伪存疑时,人们常寄希望于找业内最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这在自己的投资收藏中也许还可以,但如果是在诉讼纠纷中却是不行的,因为权威专家的鉴定在法律上也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专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权威性、以及其权威性如何这属于学术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其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关于艺术品的鉴定,由于我国现在的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导致法律上并没有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以及鉴定人员,不能作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而实践中很多藏家常会把权威专家的鉴定意见视为当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则是对法律的误读。
误解二:艺术家对其本人作品鉴定意见的效力最高
在实践中当艺术品的真伪存在争议疑问时,不少藏家习惯并热衷于找艺术家本人或其后代进行鉴定,并将艺术家本人的鉴定意见视为最权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在法律上,艺术家本人及其后代对艺术品的真伪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只是属于普通的证人证言,并且因为它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效力还不如普通 的证人证言效力。因此,在法庭上它对于证明艺术品的真伪只供法官参考,并不具有当然的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实践中人们常常会人为地夸大了艺术家本人证言的效 力。
而实践中,由于利益因素的驱使,某些艺术家否认自己的艺术品,或者将赝品指认为自己的艺术品的情况都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艺术品的真伪不能只依靠于艺术家本人的意见。
误解三:拍卖行卖假不用担责
“拍卖行不保真”成为了艺术品收藏中大家公认的“行业规则”,因此,如果在拍卖会上买到赝品只能是自己看“走眼”了而自认倒霉。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纵容了拍卖行的知假卖假行为。
在法律上,对拍卖行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是拍卖行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并且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依然没能发现出艺术品瑕疵 的。而实践中有些拍卖行却是知假拍假,明知是赝品而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恶意扰乱拍卖市场和损害竟买人利益的。对于这种情况,拍卖行并不受《拍卖法》中免责 条款的保护,相反,赝品买受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拍卖行欺诈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法上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艺术品投资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聘请专业的艺术品投资顾问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大大减少或避免艺术品投资失败的损失,而在艺术品投 资的风险中,所有风险最终都可归结为法律上的风险,优秀的艺术品投资顾问应当掌握相应的艺术法知识,而艺术品投资人除了自己要学习一定的艺术法知识外,聘 请专业的艺术法律师作为自己的投资顾问与私人律师则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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